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情形?

【标签】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0-03-15

  核心提示:在深圳,离婚时,没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过错的对自己损害的赔偿。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深圳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