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居民与香港居民离婚登记需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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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4-25

  核心提示:包头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需具备双方是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离婚登记的知识内容。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二、办理程序: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当场颁发离婚证。

  三、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申办材料:

  (一)内地居民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4、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出具: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四、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