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怎么解除收养公证?

【标签】收养

更新时间:2019-04-01

  核心提示:在广州市,需要解除收养关系的市民应该到携带所需材料到广州公证处办理。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广州市民怎么解除收养公证。

  办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办事条件: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所需材料:

  1.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解除收养登记证明;

  5.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请携带所需材料到广州公证处(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0层或者广州市仓边路42号)办理

  受理部门:

  市司法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0层

  广州市仓边路42号

  联系方式:

  020-83183060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期限: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1)收养办理过公证

  A.生父母共同送养300元/件

  B.生父母单方送养400元/件

  C.其他监护人送养500元/件

  (2)收养未办理公证

  A.生父母共同送养500元/件

  B.生父母单方送养700元/件

  C.其他监护人送养1000元/件

  备注: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3.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