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如何进行

【标签】经济适用房

更新时间:2021-02-14

  核心提示:珠海个人和单位要进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应该到市商品房登记科进行。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珠海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如何进行。

  (一)提交材料:

  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

  5.资金来源证明书(原件);

  6.入住通知书(原件);

  7.无住房(困难户)购买平价房申请书(原件);

  8.房地产权属证明书、面积成果表、宗地图(复印件);

  9.房屋分户平面图(经开发商盖章确认,复印件);

  10.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11.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地址证明(权属证明书中的房地产坐落为新地址的除外,原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任科室:商品房登记科。

  (三)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发文类型:房地产权证。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依 据

转 让 方

     

房屋登记费

 

40元/件

发改价格[2008]924号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证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证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1.5元/平方米

 

粤价[2002]108号

土地权属调查费

 

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国土(籍)字[1990]93号

  (六)注意事项:

  1.共有房地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指:

  (1)属中国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或《护照》或《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

  (2)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3)属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4)属外国自然人的,;

  (5)属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6)属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登记证明。

  3.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

  (1)属法定代理的,提交《出生证》、《户口簿》或人民法院证明等监护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属委托代理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为在境外注册企业的,其企业注册信息、法人代表身份及委托事项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4.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5.提交的材料规定为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按规定可以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核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提交的复印件应当经有关机关确认内容真实并加盖证明章。

  6.申请登记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7.申请人或代理人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收件回执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