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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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9-20

  核心提示:“未婚先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用人单位对此问题的相关咨询,也便于读者更好的理解。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我在一家合资企业担任人力资源专员,我们单位有一位女职工,还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怀孕3个月,现在妊娠反应强烈,请病假一直休息在家里,在公司员工中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我想咨询一下,对这样的员工单位能否开除?

  律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说,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你们单位开除她的理由是什么呢?

  用人单位:我们单位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给予开除处分。”这个女职工未婚先孕,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我们准备根据这一条开除她。

  律师:“未婚先孕”属于尚未生育,并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这个女职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你们单位《员工手册》。

  用人单位:那么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建议你单位的人事部门会同工会一起了解具体情况,做好女职工的思想工作,可建议女职工早日领取结婚证,这样,她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等一系列符合计划生育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

  用人单位:如果这个女职工坚持不结婚并且生下孩子,我们单位需要给她休产假吗?

  律师: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你单位应该给予女职工至少90天产假。至于产假期间的待遇,可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