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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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3-31

  核心提示:在上海,要进行抵押时,哪些财产不可以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种,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此种财产因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所设立的抵押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