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

【标签】房产案件诉讼

更新时间:2021-04-27

  核心提示:?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而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应由其他机关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以免徒劳往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如果是受配人(或其它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