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有什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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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核心提示: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有什么特殊保护?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一)对军人保护的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二)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现役军人的范围。

、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3、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此规定有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