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需要劳动者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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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1-20

  核心提示:参加工作后,加班对于很大一部分公司的员工来说,是家常便饭,那么加班需不需要员工同意?单位能说加班就加班吗?下面法律经验小编在这里介绍相关内容。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用工用时

  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就意味着双方都应按约履行。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一到周五5天。那么劳动者不能随意缩短工时,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除非是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否则延长工作时间要以劳动者同意为条件。

  原则上,加班与否劳动者有选择权,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请求。在没有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加班,更不能认为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就是不服从公司安排。

  同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同意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以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为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