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年龄规定2014

【标签】产假|晚育年龄

更新时间:2019-05-16

  核心提示:晚育以女方年龄为准。只要女方初育时年龄已达到24周岁,就属于晚育。如果男方为再婚并且再婚前取得了较好效果。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女方虽然是初育并且已达到晚育年龄,也不属于晚育。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晚育年龄规定2014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同时,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都提出“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注意事项:

  (1)晚育以女方年龄为准。只要女方初育时年龄已达到24周岁,就属于晚育。

  (2)男女双方都必须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为再婚并且再婚前取得了较好效果。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女方虽然是初育并且已达到晚育年龄,也不属于晚育。

  (3)晚育应大力提倡,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方式。

  相关知识:

  对于晚育产假的规定,各省份规定不一样。譬如:

  (一)安徽的晚育产假就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1、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2、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二)上海晚育产假: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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