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怎么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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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7-02

  核心提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怎么贴?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3、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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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注意: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