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能落户在父母乌鲁木齐集体户口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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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5-14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的集体户口不能让职工的新生儿落户,但是职工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转成住家户口后办理婴儿的出生登记。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在乌鲁木齐市落户的条件。

  孩子户口不能落在集体户上。解决的办法:可提供现住房证明(租房居住的可提供租赁合同,住单位房的提供单位证明,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开住房证明)、集体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现住址,转成住家户口后,办理婴儿出生登记。

  根据《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文中的条件的人员可将户籍迁入乌鲁木齐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迁入本市: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及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及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及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五)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六)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七)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八)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一)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

  (二)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

  (四)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3、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落户:

  (一)购房面积在90㎡以上(不含90㎡)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二)购房面积在60㎡以上90㎡以下(均含本数)的,可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4、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自治区直属企业调动至本市的工作人员在本系统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或医疗保险的;

  (三)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5、在本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依据其在本市投资额度和纳税情况,可为下列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二)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股东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6、被投靠人在本市落户满四年,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离退休(职)人员,可申请投靠在本市的子女落户;

  (三)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在本市的父母落户,未婚的独生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限制;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其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7、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调入、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转业、、随调家属子女;

  (三)由安置部门批准的异地安置军队转业、;

  (四)军队移交到地方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五)在本市安置的军队或地方离退休干部及随迁人员;

  (六)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特殊照顾的从事特殊工种、伤残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入、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