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如何审核?

【标签】企业

更新时间:2019-02-16

  核心提示:在广州,《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下面法律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如何审核。

  事项名称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审核

  服务对象

  一、《认定证明》的核发对象与条件

  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本市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优惠条件人员,包括: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该类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识。

  办理依据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粤人社办〔2010〕591号);

  4.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2号)精神,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了广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称“《认定证明》”),可凭《认定证明》相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

  办理条件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所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广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审核表》等所需材料。

  二、受理

  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即予受理,并由受理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申领广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受理通知书》。

  三、核发

  1. 在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1)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在《审核表》加具意见并盖章,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复核;

  (2)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提出复核意见,对符合核发条件的,发出《认定证明》(正、副本)并把相关材料退回至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要对核发的《认定证明》进行列册登记和做好材料归档管理,向申办企业转发《认定证明》。

  2.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1)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核发条件的,发出《认定证明》(正、副本)及退回相关材料;

  (2)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核发的《认定证明》进行统一列册登记并做好材料归档管理。

  四、《认定证明》实行年检制度

  (一)申领了《认定证明》且属年检范围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于每年1至3月份向核发《认定证明》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当年第四季度办理认定的企业,不参与次年1至3月份的年检工作。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认定证明》自动失效。

  (二)企业在认定或年检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申请认定。

  所需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所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广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审核表》(一式三份),并需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一式三份);

  5.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一式三份);

  6.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式三份);?  8.《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一式三份);

  9.其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联系方式

  83816232

  受理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点

  1、东华南路148号1楼综合服务部;

  2、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受理时间

  工作日

  资料转递途径

  企业送审

  办理期限

  5-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