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生育第二个子女怎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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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1-01

  核心提示:包头市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要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居委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等,经审核、审批等程序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审批程序。

  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结婚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病残儿鉴定结果和伤残、死亡证明等材料。矿区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要有矿工所在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出具的井下作业时间及其婚育状况证明。

  (二)审核程序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要进行集体初审并出具证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报"的意见 。意见栏内既要有责任人签字又要加盖公章。单位和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女方户口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报。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后,要对申请材料及时核实,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材料。同时还要责成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向申请生育的夫妇核查有关情况,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生育资格审批小组报告。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上报旗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此项工作应自接到申报材料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上级机关不能要求申请人再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批准程序

  旗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对下级报送的生育申请材料和实质性问题进行集体审核认定。参加审核人员不能少于三人以上。审查时发现报送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及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然后将拟审批申请人姓名和申请理由在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对群众有反映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审批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在“申请生育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单位责任人签字,加盖旗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旗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而不批准的要填写《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尽快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收回送达回证。对未经批准而生育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依法处理。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各种优待,及时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将申请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把被批准生育的夫妻名单,在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向群众公布,作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