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掀起司法鉴定执业监管风暴

发布时间:2019-08-10 13:00:15



  

  

  

  

   我省掀起司法鉴定 俩月开出10张罚单

     在一些法律咨询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市民咨询

    

    核心提示

    2008年以来,,开出了16张司法鉴定行政处罚罚单,注销了82家司法鉴定机构、413名司法鉴定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55份,。据省司法厅厅长王文海介绍,仅2008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省司法厅就接连开出了10张罚单,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无证鉴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均受罚

    事件:2008年5月5日,新乡市危险房屋管理站受委托对获嘉县新华街中段徐某私宅进行房屋安全程度司法鉴定。该机构法定代表人张某指派了3名工作人员前往徐某住宅进行鉴定工作,其中两名鉴定人有执业证,而辅助人员郑某具体负责鉴定现场记录。2008年5月9日,由3人签字出具了新危房站司鉴〔2008〕房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书。但是,在省司法厅的执业登记中,郑某并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郑某属于无证进行执业,了解了详细情况后,省司法厅出具了两张处罚单,对郑某及他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给予处罚。

    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点评:郑某在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情况下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签字出具了新乡市危险房屋管理站司法鉴定书,这种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不能允许的。而司法鉴定机构明知郑某没有取得执业证却指派他参与司法鉴定业务,也违背了司法鉴定人管理的相关规定。省司法厅在调查情况后对他们分别作出了处理,责令郑某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新乡市危险房屋管理站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处罚。

    冒用签名,停业三个月事件:2007年4月,,对郑州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兼出纳赵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2007年4月30日,河南德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豫德平(2007)会鉴字第001号鉴定书,该鉴定书署名人员为周某、阮某。后来委托鉴定机构发现,周某当时是河南华建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而并不是德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人。这就出现了疑问,周某该不该在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上签名?

    2008年9月,河南省司法厅接到了此事的投诉。经过调查,河南德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聘请周某对此案司法会计鉴定事项进行咨询指导,但是,周某称自己并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最终,阮某承认鉴定书中周某的签名是自己冒签的,盖章也是阮某私刻加盖的。河南德平会计师事务所最终被停止执业3个月。

    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点评:根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聘请有关人员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河南德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此案的司法鉴定中,聘请河南华建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周某提供咨询指导并无不妥,但为了出具两人签名的司法鉴定书,冒用周某名义虚假鉴定,这种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鉴材用得不对,不能认可

    事件:2007年12月,,对“赵某与胡某《结算协议》中胡某签名字迹是否胡某书写”进行文书鉴定。2007年12月21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鉴字第284号司法鉴定书。但是,胡某在司法鉴定书附件中发现了“2007·8·9胡某签名样本”,胡某认为这个签名样本来历不明,不能作为依据。2008年7月,胡某向省司法厅反映了此事。

    省司法厅调查后发现,。虽然在调查期间,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撤销了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鉴字第284号司法鉴定书,并将5000元鉴定费退还给胡某,但省司法厅依然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名司法鉴定人给予警告。

    司法鉴定人协会点评:司法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认真核对委托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并按照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但此次文书鉴定中,司法鉴定人没有认真核对鉴定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事件:2008年2月27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徐某丙肝治疗费用及治疗期限进行鉴定。在出具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第15号鉴定书上,署名鉴定人为王某、张某、袁某3人。而在此案开庭时,,。2008年4月,太康县人民医院向省司法厅进行投诉。经过查证属实后,省司法厅开出了又一张罚单。

    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点评:。,既未出庭作证,,这种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些事实按照相关规定,省司法厅决定给予王某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超出鉴定范围,责令改正

    事件:2008年10月17日,省司法厅接到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反映河南四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在对该公司施工的洛阳市商业银行计算机主机房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进行鉴定中,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进行鉴定。接到投诉后,省司法厅指派人员对此案的相关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原来,2008年3月24日,,对洛阳市商业银行计算机主机房建设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进行鉴定评估。河南四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指派司法鉴定人许某、于某两人负责该项鉴定,并于3月25日出具了声像司法鉴定书。但是,施工方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份鉴定书提出了疑问,经过查询省司法厅的执业登记,许某两人只具有计算机司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执业资格,而不具有电子工程司法鉴定资格。了解了这些情况后,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省司法厅提出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