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8 13:29:15


海南省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依据人均收入统计

  据了解,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南省交警总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有关标准。其中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及支出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据统计,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为939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5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2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32.19元,职工平均工资为15890元。

  医疗费

  由县区级医院发票确定

  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可获赔的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

  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 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受害人亲属

  到交警队办事可获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交警部门办事,可获赔实际发生的往返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费

  按25元/天的标准予以补助

  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海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25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抚养人

  无劳动能力最多赔偿20年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