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宣判首例“危险驾驶罪”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08:46:15


  没有驾照且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还撞伤了两名正在过街的行人。5月1日后,惠安县首起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在5月3日晚6时40分左右。

  据介绍,当晚,在惠安县X308线,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崇武往黄塘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到原曾厝收费站路段时,在机动车道上突然撞倒了两名正在过街的行人,导致这两人受到轻微伤。

  接到报警后,螺阳交警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驾驶摩托车的欧某有喝酒的反应。交警勘查完事故现场后,将欧某带到中队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当晚8时30分许,欧某被送到泉州市区东南医院进行抽血检测。4日上午,鉴定报告出炉——欧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89.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

  据了解,欧某是四川人,今年29岁,小学文化程度,在惠安做建筑工。

  【庭审目击】

  对犯罪事实被告人无异议

  昨日下午3时许,惠安一审公开审理欧某“危险驾驶罪”案。欧某身穿黄色马夹,被带上了被告人席。

  庭审过程中,对欧某触犯的危险驾驶罪,,事发当晚 她,与工友途经事发路段 ,看时到距离自己四五十 处有一米辆摩托车快速驶来,她本能地停了下来,并倒退了几步,结果还是被摩托 撞倒。走车在她身后的工友也被撞到,随即倒地。

  欧某说,事发前,他喝了几瓶啤酒还有白酒,行驶到事发路段时,他突然看到一男子冲出来,于是赶紧刹车,摩托车就朝两名行人撞了过去。之后,他一直在现场,因为没有手机,就让旁边的人帮忙报了警。欧某表示,这辆摩托车是他找人购买的,没有报牌,自己也没有驾驶证。

  庭审过程中,欧某始终半低着头。他说,“我没什么可辩解的,我也知道醉酒开车是一种错误,也犯了法”。对医院送达的酒精含量鉴定结论,欧某表示没有异议。此外,他也没有提供任何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从案发到判决耗时仅8天

  检察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欧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

  审判长连晓芳也表示,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宣判。记者了解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有以下几种类型: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