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慧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19-08-29 02:42:15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延法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慧,男,24岁(X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XXXXXXXXXX1X),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延庆县延庆镇东屯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慧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X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25日6时许,被告人许X慧驾驶北京牌低速自卸货车(车号:冀G4XXX)违反禁行标志,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庆县西环路下水磨村西口处时,其车右侧将步行穿越公路的晏XX(女,70岁)挂倒,造成晏二焕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当场死亡。后许X慧打电话报警。经认定许X慧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表异议,且有证人李X永、赵X明、雷X亮、王X伟、谢X平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122事故报警单,被告人许X慧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晏二焕的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慧,驾驶车辆驶入禁行车道路,未避让穿越道路的行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X慧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X慧犯罪后能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应予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慧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X先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X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