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行为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31 01:48:15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实际发生侵权行为时,就会有对应的民事责任,那么,下面由小编为您提供侵权民事责任行为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一、案情介绍

  2004年8月18日晚5点左右,出租车司机小张载着两个40岁左右的中年男乘客在抚顺市的马路上行驶,突然,乘客把一把尖刀架到了小张的脖子上,小张尽量跟他们周旋,把钱全给了他们。但是,劫匪看到没有多少钱,就又提出让他把车往远处开。小张惊恐万状。他假装答应,却走走停停,四处观望。一辆迎面驶来的警车让小张眼前一亮。小张怕警察注意不到自己,就迎着警车撞了上去,撞车后,从警车上跳下几名民警,将劫匪抓获。事后小张才知道,原来那辆被他撞的警车,正是接到另一出租车司机的报警后赶来营救他的。但这一切,处于危急之中的小张是无从得知的。

  事后,交通事故处理标准对“出租车撞警车”进行了处理。事故中,出租车负有100%责任,赔偿了警车的修理费用共计700元。半个月后,?事发时警车上的驾驶员警察,以在事件中受伤为名向出租车主小张索要医药费470元。但小张拒绝支付这笔费用,认为自己用撞车的方式报警,是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该费用。最后,在抚顺市交巡大队的大队长出面“协调”后,小张给了这名警察500元,在签订的《交通事故结案甲乙双方当事人协议书》中标明:小张支付的这500元为“情义费”,此后该事故一次性结案,并且双方今后再不反悔。

  二、本案争执焦点问题

  本案中,被劫匪劫持的出租车司机小张以撞车的方式报警,撞伤驾驶警车的警察,受伤警察以“出租车撞警车为普通交通事故、而出租车在此事故中负100%责任”为由要求小张承担起医药费,而小张认为在自己生命及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时迫不得已以撞警车方式报警,属于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不应承担警察的医药费。可见,本案争执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小张开车撞警车的行为是何性质?即该行为是警察主张的“交通事故”这一一般侵权行为还是小张主张的紧急避险这一合法行为?二是警察在事故发生时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该问题只有以前一焦点问题为基础才能作出判断,即如果撞车行为属于一般侵权的“交通事故”,则小张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属于紧急避险,则小张不需承担责任,应按紧急避险法律关系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的第一步是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是什么法律关系:是紧急避险还是交通事故。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法律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是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因此,紧急避险的产生应该具备三个条件:险情的客观存在性、为了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具四要素:1、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交通事故肇事者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4、必须是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从表面看似乎具备了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即出租车司机故意撞警车,出租车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警车被损、警察受伤的损害结果。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出租车司机故意撞警车不是为了故意去撞坏警车、撞伤警察,而是在劫匪的尖刀架在脖子上、拿出钱也不足以满足劫匪而面临被劫车害命的危险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性命而撞车报警。可见,此种情形不是一般侵权行为,而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即险情客观存在、为了避险不得已采取撞车报警行为、避险所引起的损害比所避免的损害轻(为避险造成的警车损坏带来的700元修理费损失和受伤警察470元医药费的损失要远远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生命的价值)。因此,本案中出租车撞警车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而不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交通事故。

  既然明确了是紧急避险,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出租车司机在避险中造成的损害:警车的损害及警察受伤的医药费损失就不应由出租车司机承担,而应由引起危险发生的人即劫匪承担。

  退一步讲,即使劫匪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警察所在单位来承担损失。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对处于危险中的人予以救助是他应尽的义务,是法律上规定的公力救济。本案中,警察是在接到报警后前去救助被劫持的出租车司机的,在此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属于在执行公务中受到的伤害,可以按我国关于国家公务员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由所在单位承担损失。而他向出租车司机要求索赔,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四、处理

  从案情介绍中我们看出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出租车司机赔偿了警车的修理费700元,并由不自愿到“自愿”支付给受伤警察500元“情意费”。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法律上来讲,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侵权,因此对警察的损失是没有赔偿义务的。但现实中,如果是出租车司机自愿支付“情意费”,则属于其“意思自治”的范畴,在法律上当然也是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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