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家公子驾车撞死大学生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22:27:15


  2008年6月6日晚上11时许,东莞市长安镇富家公子麦某源驾豪车驶过长安红馆KTV路段,撞死在加拿大留学归国探亲的蒋从威后驾车逃逸。2009年11月6日,交通肇事罪判决麦某源入狱一年半,赔偿近44万元。

  该案引发网上热议,绝大部分网友认为量刑过轻。

  其实,熟悉我国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这个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一年半实刑似乎并不畸轻。因为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在主观罪过上与故意犯罪相区别),而且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兼有自首情节(交通肇事中积极抢救伤者是否为自首,法学理论界有分歧,但笔者赞同自首存在论),因此适用缓刑甚至于较轻刑罚既符合“刑罚的轻缓化”理论上与国际刑罚潮流,也与当前的大多数民众意愿并不违背。因此,就我个人观点,似乎本案判处3年以下并适用缓刑(与实刑相对,。

  那为何绝大部分网友仍认为量刑过轻?因为毕竟人命关天,一条年轻生命的意外死亡才换来44万元和18个月刑期,普遍感觉有点罪罚不相适应亦属正常,无论是从报应刑理论上讲,还是从民众的朴素法律观上分析(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思想在我国很有传统),这些因素的存在自然让网友难以承受。

  据报载,刘姓法官解释“该行为是肇事逃逸,,合议庭当时定的基准刑是三年半”;“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合议庭是酌情减少了30%;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合议庭酌情减少了8%;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合议庭酌情减少了20%。3个情节共减刑58%”,所以最后量刑是一年半。

  饶恕我持轻刑化观点,但我发现法官的答疑仍然存有不明之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本案认定了“蒋的同行朋友文某马上打了120,长安医院几分钟内就赶到,应该说救治是比较及时的”,。,,即5年为基准刑期,而不是基准刑是“三年半”。

,,从2009年6月1日起,,。,,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问题就在于此,难道说本案中麦某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果真如此,法官为何不说明?这可能对案情有重大影响。

  另外,关于10%-40%之类的比例尺式判决法,就我所知,,,而只是按情节增加或减少半年或6个月等方法计算。理由很简单,按上述刘法官的算法,对麦某源应处刑期17.62个月。而判决结果是18个月,这是不是对其不公平呀?既然是严格依法,就不能一样人两样待。

延伸阅读: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zrrd/2009021133934.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pcbz/2011021892231.html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sgcl/20060907285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