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无牌车肇事后逃逸 法院缺席判责

发布时间:2019-08-04 07:50:15


  驾无牌摩托车撞死人后逃逸,民事责任。2011年7月29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缺席判决被告陈文民赔偿原告文根和、文金龙等各项经济损失79907.18元。

  2008年9月26日19时30分,丰城市石滩镇村民夏新珍回家,途经丰抚公路右边道上时,被被告陈文民驾驶无牌摩托车撞倒受伤,经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被告陈文民肇事后逃逸,经侦查,确定肇事者及车主系被告陈文民。同年12月16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文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陈文民一直未到案解决纠纷,2010年6月,送达给原告文根和。庭审中,被告陈文民未到庭参加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陈文民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原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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