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诉讼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2 23:55:15


  军人离婚的诉讼程序是什么?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在离婚时,不仅要遵守婚姻法中的一般规定,也要遵守其他特别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那么我国现役军人离婚的诉讼程序是什么??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军人离婚有什么法律规定

  其中第11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同时,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为: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二、军人离婚的诉讼程序是什么?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三)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