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交通肇事事故 该定为两罪还是一罪

发布时间:2019-08-23 15:29:15


  案情:

  司机赵某驾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见前面行人孙某横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间,便减速让孙某通过马路,但孙某因听见从赵某对面开来一辆货车鸣喇叭,就随之退回公路中间,赵某见孙某急忙退回,为避免不撞至孙某,当即踩刹车,忙打方向盘,因落雨路滑,致使车飞出翻至公路外田里,孙某当即被撞死,赵某本人受重伤,同车乘客王某也抛出车外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担全部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为避险而疏忽大意酿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成立避险过当,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应定交通肇事罪,并考虑避险过当情节,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为避险而疏忽大意酿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对孙某的死亡并非属避险过当,而王某的死亡属避险过当。因此,赵某的行为是一个行为,两种结果,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属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显然交通肇事拘役”,,。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刑,并考虑避险过当情节,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例评析: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第三种观点,其理由是:(一)赵某的一个行为在性质上属交通肇事行为与紧急避险过当行为的复合。赵某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具有两类性质。第一,赵某快速行驶,在遇孙某横穿公路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果断停车,让行人先行,而只是减速,在遇孙某退回公路中间时将其撞倒、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交通肇事行为性质;第二,赵某为了避免撞到正退回公路中间的孙某,采取紧急刹车,忙打方向盘,不顾同车乘客王某安危,置乘客王某可能受到损害的危险境地,出于过于自信不会伤及王某,但避险致使车翻,使王某被抛出车外死亡,该肇事行为明显具有紧急避险过当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性质。由于赵某只有一个行为,对于不同对象出于不同主观动机与过失,使一个行为具有不同性质。

  (二)赵某的一个行为产生了两种犯罪结果。赵某因出于避险而疏忽大意的交通肇事行为将孙某撞死,侵犯了行人孙某身体的健康权;而王某的死亡是由于赵某为了不侵犯孙某的人身权利,而将同车乘客王某置于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危险境地,出于过于自信而导致王某死亡,侵犯的客体是王某的生命权。前者侵犯的客体表现的结果是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的后果是特定人的生命权。赵某在事故中致使第三者王某死亡属紧急避险过当,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赵某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犯罪,应择重罪定罪处罚。相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如前所述,赵某的行为具有交通肇事行为与紧急避险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复合性质,并造成了两个人不同性质的死亡的后果,是典型的相象竞合犯罪。适用刑罚时应考虑紧急避险过当情节。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综上所述认为,赵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出于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虽致二人死亡,但因产生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死亡后果,按照想象竞合犯罪择重罪处罚的规定,对赵某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时应考虑避险过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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