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适时案例:肇事逃逸交强险赔付

发布时间:2021-05-27 06:34:15


  核心内容:“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该免责条款并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了赔偿。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

  【案例介绍】

  2009年10月31日,金某驾车撞死一名路人后逃逸。次日金某自首并向死者家属赔偿了38万元。因事前金某为肇事车辆上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所以金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金10万元。由于保险公司拒绝支付,金某起诉

 

,但需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在金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该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

 

  金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确有逃逸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据此不予赔偿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金合理合法,。而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金性质不同。机动车强制保险更具有公益性质,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正因如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将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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