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应为交通肇事车辆负责

发布时间:2020-07-24 02:47:15


  据了解,在大量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引发的诉讼中,肇事车辆虽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拒绝赔付,从而导致纠纷大量产生。“交强险”是否该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埋单?在审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瑕疵驾驶行为惹祸端

  去年9月 20日,无驾驶证的付某醉酒后开着某租赁公司所有的轿车在一中学门口与对向行驶的刘某的轿车相撞,致使刘某受伤,车辆损坏。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依法起诉,要求付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损害予以赔偿。

  今年2月 7日,一小轿车司机曹某醉酒后驾车沿济南高新区大正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迎面开来的闫某轿车相撞,两车受损,曹某与闫某车上三人均受伤,闫某车上徐某怀中抱着的婴儿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无责任。曹某对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闫某起诉,要求曹某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约50万元。

  付某一案的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是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曹某一案的保险公司称,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无异议,但曹某醉酒驾驶,根据《条例》,保险公司只对醉酒驾驶承担医疗费和抢救费,其他损失不予承担。

  “交强险”条例有免责

  保险公司的尚方宝剑《 条例》中第22条这样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受害人其他损失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们认为,本条是关于“交强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对驾驶人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了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救治,保险公司仅具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

  保险公司代理人坚持认为,驾驶人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交强险”将部分违法行为列为除外责任,就是要通过对违法者的经济制约,提高道路通行者的守法意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假如允许违法者通过交纳少量的保险费就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无形中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可能使保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另一方面,醉酒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假如列入保险范围,会增加保险赔付率,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能体现公平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