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9-08-15 15:55:15


2004年11月16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为厢式货车,承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11月16日零时起至2005年11月15日24时止。2005年2月2日,王某驾驶该厢式货车于下午4时到开发区工业园送货,同车去的还有常某和郭某。但他们到达时工业园已经下班,王某就与同车的常某等人去吃晚饭,并向服务员要了几瓶白酒.后来王某因为酒醉无法驾车,于是让同车郭某负责驾车,但是郭某没有驾驶证.郭某驾车在路上行驶的时候,与工业园金属大门相刮,并将在门口执勤的保安李某撞到致伤.其中李某治疗共花去35000元。根据现场勘查取证及有关技术鉴定分析可以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郭某在支付了35000元的赔偿金以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第7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现在驾驶人员郭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理由。

律师意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由此可见,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并造成第三人损伤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虽然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所有人王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行政法规,所以该合同的违法部分无效,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向郭某支付35000元的保险金,在支付保险金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再向机动车驾驶人郭某追偿。

仍然需要注意的是,同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作者系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