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代收赔款引发保险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28 01:43:15


  死者的民事权利,机构和人员是否能主张,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2009年2月5日晚,申请人江西省南昌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小车在××市立交桥三层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间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躺在路中的行人当场死亡。××市西湖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与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支付死者的殡葬服务等费用9550元。2009年3月20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支付的10万元无名氏赔偿款,以上费用合计109950元。赣A小车于事故发生时已向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之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申请保险索赔,遭拒赔。申请人故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理赔款109950元并承担仲裁费。

  仲裁庭认为:《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本案中的第三者已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对其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现由于其近亲属尚未寻获。申请人向死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交通管理部门支付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其未提供其向交通管理部门交款的法律依据。本庭认为,死者的民事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其他机构和人员主张该权利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因此,申请人主张已支付的10万元即为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款与法律不符。申请人向非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款不在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由于本案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赔偿金额尚未确定,更未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向非赔偿权利人支付的1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保险法》及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庭不予支持。

  2011年4月25日,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应赔付申请人已支付的死者丧葬费4400元整;申请人预交的本案仲裁费4946元,由申请人承担90%计445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0%计494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1.申请人向交管部门交纳的赔偿款是否属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申请人认为,向交管部门交纳赔偿款等于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保险合同并未将保险车辆撞死无名氏情形列为除外责任,故根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被申请人则认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赔偿保险金。该款规定的“第三者”是指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并不包括交警部门,被保险人向案外无关联的第三方(交警)支付赔偿款不等于向死者无名氏近亲属进行了赔偿,交警代收无名氏赔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保险赔款应待无名氏的真正赔偿权利人出现后另行主张。仲裁庭采纳了被申请人的意见,认为死者的民事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其他机构和人员主张该项权利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