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和期待权

发布时间:2019-08-12 00:53:15


  期权是一种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资产的权利。 期权交易是一种权利的交易。在期货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在支付了权利金之后,获得了期权合约赋予的、在合约规定时间,按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权利。期权卖方在收取期权买方所支付的权利金之后,在合约规定时间,只要期权买方要求行使其权利,期权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拥有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与此不同,期权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买方支付权利金后,有执行和不执行的权利而非义务;卖方收到权利金,无论市场情况如何不利,一旦买方提出执行,则负有履行期权合约规定之义务而无权利。

  期待权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也曾试图以规定“附条件权利”而试图在立法上体现期待权,但是最终未被民法典所采纳,造成“期待权”在制定法上的空缺。于是,“期待权”之概念及其理论系由学说判例所建立,19世纪德国普通法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之研究,虽极精密。惟迄今未能建立完善的期待权之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只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有所规定而且过于简略,最高法院在《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做了补充规定而且扩及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确立使我国法律有了期待权存在之依托。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在总则中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予以详细规定;在分则的买卖合同部分确立了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制度,从而大大拓展了期待权的生存空间。立法实践推动了理论探讨进一步发展,由此引起了诸多学者对期待权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