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投两份“交强险”  怎么赔?

发布时间:2019-08-09 04:45:15


  同一车辆投了两份“交强险” 法官运用格式合同规则定纷争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怪哉!同一车辆竟然“离奇地”投了两份“同一保险期限”的交强险,而事实上两份交强险标志上的期限是前后两个年度,巧的是该车偏偏在第二年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保单存在瑕疵,原被告双方为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争执不下。,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起事故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事故发生:始觉保单与保险标志期限不同

  2007年9月,王某之子为其二轮摩托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缴纳了两份交强险的保险费。2009年7月,王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与刘某所驾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即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到了找保险公司理赔时,王某才发现该车所投的两份交强险保单上的保险期限均为“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但对应的两份交强险保险标志反面记载的保险期间却是两年,分别为“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和“2008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且两份保险标志上的保单号码与两份交强险保单号码相对应。起初王某百思不得其解,同一辆车竟然投设了两份同一保险期限的交强险,后来其猜测是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致使保单与保险标志记载的保险期限不一致。

  两方争执: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开庭审理后,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当保单与交强险标志上记载的保险期限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保险期限。王某认为该车投保的是两个年度的交强险,并非同一年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保单和交强险标志均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填写和制作,出现这一情况系保险公司人员工作失误,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亦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某所驾车辆不可能在同一年度投保两份交强险,因为即使投两份交强险也得不到双份保障,这在常理上也说不过去。保单与交强险标志均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不能因其自身工作失误而让受害人或投保人埋单。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所驾车辆曾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本起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为保险期限应当根据保单载明的期限确定,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期限有明确约定。虽然交强险标志反面手写的是两个年度,但正面均印刷“2008”字样,说明投保的是2007-2008年度的保险,而不可能是2009年度,反面手写内容与之矛盾的交强险标志不能作为确定保险期限的依据。同时,因王某系无证驾驶,故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出判决:法官运用格式合同规则

  这个问题着实让审理该案的法官动了一番脑筋,以谁为准?法官认为,虽然王某持有的两份交强险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限均为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但保险公司同时给投保人出具的两份交强险保险标志上的保险单号与两份保单上的号码相对应,该保险标志记载的保险期间分别为“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和“2008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保单和保险标志均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根据有关规则,当双方对其内容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对格式文本提供方即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虽然两份保险标志正面印刷均为“2008”,但反面系手写内容,当格式内容和非格式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内容即手写内容,与第二张保单相应的保险标志的保险期限应以手写的“2008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为准。保单与保险标志均是保险公司出具给投保人的,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本案中两份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限相同,其中第一份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交强险标志上记载相一致,但第二份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交强险标志上的记载不一致,结合相关规定,即使投保人投保两份交强险,最终也只能得到一份保险保障,故应认定第二份保单生效期限为“2008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

  况且从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角度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付。最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交强险保险期限引起的纠纷,比较少见。一般情况下,保险期限依据保单确定,但本案出现了“同一保险期限”的两份交强险,且两份保单与两份交强险标志上分别载明的期限不一致,故保险期限不能仅依据保单来确定,而应当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一方面,交强险保单和交强险保险标志均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当双方对其内容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通常应当作出对格式文本提供人即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虽然两份交强险保险标志正面均印刷“2008”,但反面内容系手写(非格式内容),当格式内容和非格式内容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内容,故第二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保险期限应以手写的“2008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为准。

  另一方面,,即使投保人投保两份交强险,也只能得到一份保险保障,在保单与交强险标志载明的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认定第二份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为2007年9月21日,保险合同生效期限为2008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故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关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从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角度看,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但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免责。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加强规范管理,慎填每一份保单,投保人自己也多注意,发现问题及时修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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