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撞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如何适用

发布时间:2021-01-13 03:57:15


连环撞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如何适用

  连环撞车事故,多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如何适用,多方意见各执一词。究竟该如何适用?

  

  一审: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364号判决书

  

  原告 A、B、C

  被告 D

  被告 E

  被告 R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F,经理

  2009年9月2日,被告D驾驶的豫PA6XXX号面包车与同方向李庆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E驾驶的豫BJHXXX号货车相撞,D、李庆安及三轮摩托车上乘员A、B、C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李庆安和被告E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D所有的豫PA6XXX号面包车和被告E驾驶的豫BJHXXX号货车均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A各项费用共计78779元,原告B各项费用共计19081.5元,原告C各项费用共计10940.5元,认定被告D各项损失854.2元。通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D驾驶机动车辆、李庆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违法载人、被告E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共同侵权将原告致伤,应按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责任。D驾驶的豫PA6XXX号面包车和被告E驾驶的豫BJHXXX号货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两辆肇事车辆投保的两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D、E、李庆安各按70%、15%、15%的责任比例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牵涉到D驾驶的豫PA6XXX号面包车和被告E驾驶的豫BJHXXX号货车的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那么,这两份保险合同应如何适用?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只适用一份强制保险,即直接撞击摩托车的车辆的保险。从事故的发生上,D驾驶豫PA6XXX号面包车只撞上了李庆安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后者又撞上了E驾驶的豫BJHXXX号货车。豫PA6XXX号面包车和豫BJHXXX号货车并没有直接碰撞。故对D的损失不应适用豫BJHXXX号货车的交强险予以赔偿。豫PA6XXX号面包车的交强险只应对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上乘员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