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2008)

发布时间:2019-08-08 22:23:15


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2008-01-11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