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到最高十二万两千元

发布时间:2019-08-27 13:08:15


  

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到最高十二万两千元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提高了,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另外,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