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发布时间:2019-08-17 19:27:15


  在现代社会当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是繁荣昌盛了起来。保险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有很多保险名称是你想象都想象不到的,更别说了解了。比如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们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严格限制,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但目前就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未见到相关文件。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较传统的几种担保方式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购买便捷。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

  2、信誉度高。

  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3、覆盖面广。

  大型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

  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由被告承担存在争议。根据现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债权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对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规定了该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

  其次,保险合同约定期间与保函期限不一致问题。保函期限多表述为“自贵院受理被担保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向被申请人赔付之日止时效”,此期间可能横跨两个案件的审理期限,涉及诉前、诉中、执行等多个审判流程阶段,往往可能超过了两年时间;而保险合同约定期间多为两年的固定期间,到期需重新缴纳保费。实际上保险合同不能有效地覆盖保全错误损害导致的全程风险,可能导致有效性问题。

  最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问题。,,对保单保函并未进行备案,。因此,,对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无法评估。保险公司基于商业效益,会尽一切可能销售保险产品获取保费,。保单保函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增加并不对等,,一旦保险公司自身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则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合法性、可操作性。2016年3月28日,:、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悬赏举报、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016年02月26日,北京四中院引入诉讼财产担保责任保险

  2017年2月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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