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9-08-26 23:47:15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分为相对强制保险和绝对强制保险两种类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但从这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为直接请求权。对于何为“第三者”,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是一般认为无论汽车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受雇于机动车所有人还是借用人等等,都应被看作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一方,不被视为第三者。至于交通事故车辆上的乘坐人员是否为第三者,不无争议。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随着新交通法的施行逐渐引起大家的注意。目前,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快制定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之后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仅增加了赔偿的范围以及明显提高了赔偿的标准及数额,而且有些赔偿项目不论是以前、现在还是将来一定时期内都无法予以保险赔偿,这无疑使得机动车驾驶人需要额外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负担。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也应照顾到社会、保险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有人、受害人各方面的权利,因此必须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并且最好能建立最高赔偿限额制度,以免产生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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