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事故律师说交通]机动车转让未办批改,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发布时间:2019-08-17 17:17:15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说交通]机动车转让未办批改,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保险期内,车辆已过户转让给新车主,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车辆已转让给新车主但尚未过户又如何处理?

:保险期内,车辆已过户转让给新车主,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车辆已转让给新车主但尚未过户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责任。按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是否过户不影响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当事人转让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相关事项的,保险合同从转让之日起终止,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以众多没有出险的投保人的保险费为少数已交纳保险费并且出现的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而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出险可能性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于该情况投保人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待保险人作出相应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变更合同相关事项。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新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对旧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进行了修改,故在司法审判法律适用时应当作相应调整。新旧条文修改如下: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