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30 05:54:15


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人,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又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权,。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

(3)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