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第三方逃逸理赔加扣30%

发布时间:2019-08-31 20:58:15



  车辆出险除了单车事故,一般情况下都有责任双方,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找到责任双方的。有些事故或因为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事故中的另一方,这样的情况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会认定为“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要加扣30%的免赔率。不少车主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凭什么第三方逃逸,要自己来承担损失?那么保险公司这样做有没有依据?

  案件回放

  对方逃逸自己受损失

  去年年底张先生驾车发生碰撞事故,正当他下车准备查看事故状况时,对方司机却驾车逃逸了。无奈张先生只能打电话报警,经过警方调查,认定对方全责。但由于对方已经逃逸,张先生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他只能向自己投保的车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勘查车辆后部严重损坏,需要送修。

  车辆很快修理完了,共花费了2万多元。不过当张先生带着各种单证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告知他的事故情况属于“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因此要加扣30%的免赔率,这让张先生觉得不能接受。

  车主:条款规定不公平

  “事故不是我的责任,为什么找不到对方,还要我来承担损失?对方肇事后逃逸也不是我能控制的,这样就要我自己承担一部分的损失,很不公平。”张先生认为,投保车险就是为了防止意外给自己带来损失,但现在出了事故还要自己为损失买单,这样的车险条款存在不合理性。

  “如果对各种情况都设定免赔率的话,车主们投保车险得到的保障会越来越小,那投保车险还有什么意义!”

  保险公司:条款有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表示,对于“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两车发生事故被保险车辆无责任,则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应该由对方肇事车辆赔偿,如果警方认定确实无法找到对方肇事者,则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但要加扣30%的免赔率,且加扣免赔率是不能由不计免赔险来涵盖的。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其实对于“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设置加扣免赔率符合《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且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有些情况下,车辆发生了一些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事故或者因车主的一些过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车主为了获得赔偿,伪造现场并谎称对方逃逸来骗取保费。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带来损失,才对“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设置了30%的加扣免赔率。

  车险专家:出台规定划分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设置加扣免赔率,应该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车险条款中“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具体含义,可以理解为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无法找到第三方。例如,被保险人明知是谁损坏其车辆,但是却故意放跑了这个人,或者就是不告诉保险公司肇事者是谁,这样就妨碍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相应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利就受到了损害。所以,保险人才要加扣一定的免赔率,以惩罚被保险人的过错,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于“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应根据是否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来确定是否加扣免赔率。如果车主能够阻止肇事者逃逸,却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去阻止,导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况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条款规定加扣免赔率。但是如果车主没有能力阻止肇事者逃逸,或者尽力阻止了却没有成功,那么车主并没有任何过错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造成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应该加扣免赔率。

  不过现在对于如何确定是否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无法找到第三者”,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一种说法,车主一种说法的情况。在理赔时往往是保险公司要求加扣免赔率,而车主不愿自己承担多出来的损失,就会造成理赔矛盾。

  保险公司应该出台规则来明确如何划分责任,对于确实不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避免造成理赔纠纷,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理赔指南

  无法找到第三者的理赔

  除了与一般责任事故相同的报案、勘查、定损、索赔等理赔流程外,对于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事故,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警方认定确实无法找到对方肇事者的证明。因此遇到车辆出险后,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车主应该先向警方报案,在取得警方认定无法找到肇事者的证明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所需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应核对相符);

  2、出险地属道路,提供管辖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证明。出险地属非道路,提供管辖派出所的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证明;

  3、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表(第一联)、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第二联);

  4、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项目清单、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

  5、汽车维修业正式专用发票;

  6、肇事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保险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或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

  8、车辆损失照片;

  9、赔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