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动因造成车险拒赔

发布时间:2019-08-09 21:30:15


  截至今年 4月底,我国私人轿车保有量已超过2700万辆,汽车保有量更超过7700万辆。新车旺销,新手越来越多,也为交通事故埋下隐患。

虽然事故受害方可诉诸交强险和人身险理赔,但三者险、车损险等的种种不赔案例,总让车主郁闷。本文将详述四种车险拒赔的动因,供大家参考。

  撞死家人保险公司拒赔

  周某驾车回家,不慎发生事故,撞死自己的儿子。 周某基于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权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后者则以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拟定此条免责条款的理由主要为防止骗保风险。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就家庭成员的伤害进行赔付,赔付完毕再行使代位求偿权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时,由于造成事故之人与受害人同在一个家庭,显得徒劳无益。而《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一免责条款争议很大。遭拒后的车主依法起诉保险公司也有胜诉案例:四川彭州一起类似事件中,双方对簿公堂,。

  私自外借遭拒赔

  某对外贸易公司将一辆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后,该车司机刘某的亲戚李某向其借车,刘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把车借给李某。不料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过路行人撞伤,车辆也被交警部门暂扣。贸 易公司急于取回车辆,便向保险公司报案,希望保险公司能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利于事故处理。

  现行车险条款对保险车辆使用有明确限定,即车辆使用人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和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只有在上述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车辆损失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如此。这既为让被保险人妥善使用车辆,也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

  作为被保险人的某对外贸易公司,并没有许可单位外的人员李某用车,车辆是由驾驶员刘某私自借出。对李某驾车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该起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人祸”并非“天灾”

  某地区连日大雨。谢某驾车行驶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不久,雨水汇集在桥底部,淹没了谢某的汽车底盘。谢某想将车开到地势稍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漫过汽车排气管。发动机启动后,活塞的巨大吸力将雨水从排气管倒吸进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于是谢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包含“暴雨”责任,但暴雨仅指自然灾害。只有该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车辆的泡损、淹没、冲失等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依照保险合同承担“暴雨”的保险责任。谢某车辆的损失虽在暴雨过后的积水中产生,但完全是由于他在积水中不当处理、强行启动所致,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且损失本来完全可以避免。

因此,该车辆的损失原因与暴雨无直接、必然的联系。根据近因原则,造成谢某车辆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中所列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对于该项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并且,车险条款已明确将“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列为责任免除。

  不得擅自改装原车

  小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实施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52条也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这一通知义务。

  某日,小姚擅自更换了被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及车架,而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不久后,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监管部门认定小姚应对这起事故负全责,因而小姚的修车费应由其独揽。鉴于小姚擅自改装了车辆,改变了原投保标的,违反了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由此可见,保险标的如果发生改变,应该主动向保险公司报告,使保险公司及时掌握车辆的实际危险程度,以便保持保险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是公平合理的。况且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还做了明文规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