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终止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25 05:50:15


  核心内容:代理关系可以分为委托代理关系、指定代理关系和法定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的终止,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意定性代理(即委托代理)和强制性代理(即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因其代理关系形成的不同,其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差别。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通常是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单方取消;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通常是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取消委托和辞去委托均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完成,不需要双方协商,因为委托代理的建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但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取消委托和辞去委托的法律效果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权具有人身属性,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故代理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在清算期间,法人尚未终止,仍有处理清算事务的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已成立代理关系,则应继续有效。

  (5)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关系原则上应终止。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