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19-08-22 23:29:15


 

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

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私法自治的真谛在于“尊崇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自由。其基本出发点是自己参与和自己责任,即当事人自由地凭自己的意志去判断、选择、参与私人生活的各个层面。将私法自治理念贯彻到法律行为制度中,就产生了法律行为自由主义原则,它与权利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私法自治的核心。法律行为自由是指个人意思行为在原则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石,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容不得丝毫的行为法定主义(法律对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客体及实施根据,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得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