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选择诉讼法院很重要

发布时间:2019-08-03 05:15:15



  [案例回放]纪某,山东海阳一供销社正式职工,2004年6有12日,在山东海阳骑摩托车被一京F47***小客车追尾,,F47***小客车车主负主要责任。2004年10月9日,纪某治疗终结伤残鉴定赔偿系数为22%,纪某儿子成年,有一老母76岁无劳动能力。事故双方.,。


  
  [诉讼策略]律师接受纪某的委托后,依据客观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诉讼策略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此规定,交通事故,。起诉,。
,适用法律相同,诉讼结果是否一样呢?答案是否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而北京地区伤残赔偿标准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而同年度山东省的标准是8399.9元,两个地区标准差一年是5482.7元,仅此一项纪某在北京起诉就可以比在山东海阳起诉多获赔16886.708元。同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纪某已无劳动能力,其母76岁需要其赡养,,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山东省标准是6069.4 北京地区标准是11123.8元 ,这一项纪某在北京地区起诉比在山东海阳起诉可以多获赔17690.4元.两项合计在北京起诉可比山东起诉多获赔34577.1元。当然异地起诉交通费、误工等诉讼成本也会加大,所以当事人必须做出策略性选择。
  
  [换位思考]当然,本案我代理的原告纪某,假设我作为北京小客车车主代理律师,在纪某没有起诉立案前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诉法第29条到山东海阳抢先起诉纪某,诉请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修车、误工费等,纪某必定提出反诉,,实际上也就少支付34577.1元。:,。,不得重复立案,,。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你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产生大相径庭的结果。
  
  
  [法律依据] 1、:,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2、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3、,,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