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芳诉交警责任认定行政诉讼再审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9-08-11 21:04:1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申诉人赵桂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桂芳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再审诉讼。首先,我感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赵桂芳的申诉,依法再审本案。

  从今年8月了解到本案案情至今的几个月里,我一直觉得本案的基本事实非常清楚,第三人霍杜新的过错十分明显。尤其是分析了事故现场图和当事人的供述等全面的证据之后,这个观点更加明确。现结合庭审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提请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和现场痕迹十分清楚。

被申诉人交警队2003年8月4日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清楚地记载:第三人霍杜新驾驶晋DB0318号桑塔纳轿车驶出其行车方向的正常路面,到左侧路面(中心线以左370cm)撞击了李保明驾驶的晋E31552号两轮摩托车。晋DB0318号桑塔纳轿车左前轮制动印痕始于行车方向的左侧路面(中心线向左190cm),右前轮制动印痕止于左侧路面和路肩分割线以外60cm(距路面中心线510cm)。左前轮制动印痕长2730cm,右前轮制动印痕长1390cm。摩托车倒地滑痕长1570cm。三条印痕方向完全平行。

二、第三人霍杜新在事故中采取的行为非常清楚。

2003年8月5日被申诉人交警队为第三人霍杜新做的第1次《讯问记录》记载:“答:我第一眼发现摩托车时,,两车之间大约只有十几米远。”“问:你发现摩托车时,摩托车是什么行驶方向?答:摩托车是头东尾西向东行驶。”“答:我发现摩托车时,向左打方向然后踩制动”。

三、第三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清楚。

以上被被申诉人交警队和第三人霍杜新承认和用来作为认定责任依据的三份证据反映了以下必然联系:

1、,没有采取任何避和让的行为。法律上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只能通过其客观行为来分析。无可辩驳的基本事实表明,第三人霍杜新采取的是追和超的行为。追的定性根据是霍杜新舍弃了自己本来的行车方向,发现前方十几米李保明驾驶的摩托车向左行驶后也跟着和追着向左驶入对面车道并始终向左打方向;超的定性根据是桑塔纳的制动没有被全部启用,车速没有被全力降下。在《讯问记录》中霍杜新自己也不能合理解释其承认车速60公里/小时与制动印痕长27.3m之间的矛盾。霍杜新自己承认的急忙鸣号行为充分反映出其从摩托车前进方向的左边路面抢道超车的主观心态。

所谓的避行为,是指避开危险的行为。霍杜新的客观行为不选择从摩托车尾部以后通过反而选择从摩托车头部以前超车,是选择了危险而不是避开危险。

所谓让行为,是指让对方车辆或行人先行的驾驶行为。霍杜新的客观行为是与摩托车抢时间,从其前方超车。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2、除了第三人霍杜新客观采取的这种行为外,其他可能采取的任何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本案的事故。
(1)桑塔纳不向左打方向,沿着霍杜新自己承认的原右侧路面行驶,即使不减速,也不会发生本案事故。,且摩托车不可能倒行;
(2)桑塔纳向左打方向,抱定抢超的目的,保持原车速不减(季峰军承认的车速为80公里/小时)。由于摩托车的前进速度很慢(其现实被撞后的倒地滑痕与桑塔纳制动印痕完全平行、实际撞击点距离中心线370cm),也完全有可能顺利超过摩托车而不发生撞击;
(3)桑塔纳向左打方向,全面启动制动措施,也完全不至于将摩托车撞出15.7m(摩托车倒地滑痕长1570cm),完全能够避免本案的惨剧。

以上的成因分析体现出:第三人霍杜新客观采取的这种抢超行为与本案事故具备唯一的、排他的关联性。

四、死者李保明驾驶摩托车行驶到路左侧只起到条件的作用,不构成事故的原因。

,那么李保明的行为也只是起到了法律上的条件的作用。因为如果是其他物体处在路的这个位置不会发生本案的两人死亡的事故。李保明和杜令孩的躯体在事故发生那一刻处在那个位置,只是给霍杜新违法抢道超车提供了发生本案事故的条件。

对于本案这个事故来说,即使李保明被被申诉人交警队认定的相关违章行为存在,也不构成事故的必然成因。
(1)所谓李保明的“无证无牌”驾驶只是没有及时履行形式上的审验手续。李保明有多年的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经验,有牌照。李保明的左转弯既没有妨碍对面车辆的行驶(对面无车辆),又没有妨碍后面霍杜新所驾桑塔纳的正常沿右侧路面行驶(霍杜新第一眼发现摩托车时,;
(2)原审判决也认定所谓的没戴安全头盔只是起到了加重后果的作用(原终审判决书第1页“原审认定”部分)。并不是事故的成因。当然,对于该违章认定,申诉人始终未予承认,被申诉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
(3)所谓的酒后驾驶,不仅证据上有客观性真实性问题,而且不至于影响李保明采取紧急措施(桑塔纳首先采取的行为是向左打方向,后鸣号非完全制动;摩托车没有倒档)。所以也不可能成为事故的成因。

  另一种情况,李保明的所有所谓“违章”行为都不存在:证件依法及时审验、饮酒问题不存在、也戴了安全头盔。霍杜新依然如现实中这样采取追和超的行为,本案的事故也完全不可避免。理由在前面已经阐述。

五、被申诉人的事故责任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变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