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尚未认定双方私了引起的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09 22:48:15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但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由于双方责任同等,肇事方则反悔,不愿再履行协议内容,而且想要回已支付的部分赔偿款。而受害方要求肇事方继续履行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近日,:判决被告承诺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事情要从三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2005年9月,江某与金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致使江某当场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江某是外地人,其父母想把儿子送回老家治疗。于是,江家夫妻当即找到金某及其亲属,要求赔偿其儿子的损失。协商之后,10月,金某的姐姐作为代表与江家夫妻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确定由金某赔偿小江15万元,并约定签协议时支付10万元,在扣除之前赔偿的医疗费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的3.7万元。为尽快解除纠纷,金某的姐姐在达成协议的当天就筹集了10万元交付给江家。次日,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半个月后,交警部门作出金某与江某事故责任同等的事故认定。这下,金某后悔了:认为自己不该支付这么多的赔偿款,更不情愿支付余下的赔偿款。因此双方开始产生分歧,摩擦不断。今年年初,。

  面对受害方的起诉,金某同时提出反诉,认为在当初事故责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江家夫妻等人以不赔偿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来胁迫他签订协议,有失公平,自己的名字也是由亲属代签,协议无效。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金某觉得自己只需赔偿7.5万元,对照之前已经支付的11万余元,原告必须退还3万余元。

  案件经过审理,,金某当时清楚协议的内容,知道亲属已代他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本人也同意付钱,只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后悔多付了赔偿款。最终,.7万元,并驳回了金某要求江某夫妇返还赔偿款的请求。

  法官发言:

,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处理民事契约纠纷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协议如果既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原告、被告这种契约自由应予尊重。换个角度来说,如果协议书动不动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我们提醒,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以前进行“私了”,固然是快速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但签订赔偿协议过程要慎之又慎,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可能遇见的情况都要有所考虑,千万不能图省事而盲目“私了”,以免留下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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