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07 12:47:15


(一)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因此,不管肇事司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赔偿能力,首先由车主承担垫付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再承担垫付责任。那么,车主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存在很大争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于肇事车辆驾驶员、肇事车辆驾驶员的雇主或其所在单位的责任规定比较明确。但在肇事车辆驾驶员与车主,或者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车主或者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如关于车辆转让未过户问题。,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由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关于分期付款买车问题。,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J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三个司法解释是在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情况下出台的,现在是否继续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做法,,。

  其次,关于车辆存在挂靠、借用、租用等问题,,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做法不一。如挂靠问题,有的判决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的判决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管理费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未收取费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借用问题,有的判决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的认为车主在出借车辆近程中存在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难以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相抵的原则.但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做法上不一致:有的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为基础;有的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为基础。

  (三)公安机关未能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作出认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后,因某种原因(如现场被大雨破坏。又无其他目击证人)而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事故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从审判实践中来看,;。

  (四)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问题。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存在争议。,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中的直接结合、间接结合?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两部或两部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各方是否应对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的重新认定机构不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应适用何种救济程序,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能否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司法鉴定,应委托什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重新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目前审判实践来看,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或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