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0-01-03 08:27:1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马某酒后驾车在等红灯时被超速行驶的孙某的车追尾。公安机关经事故调查认定,马某酒后驾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以自己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向当地政府的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没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仅是处理交通事太的证据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实事后根据当事人的违 章行为忹交通事故之 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重要的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新交法出台之前对事故责任 书的性质一直有争议对公案面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也争议很大各地具体做法不一。新交法明确了事故责任认定只能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也肯定了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 【换位思考】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下理中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 申请行政复议: 暂时性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牌照行驶证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的;对当事人裁决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处罚的;建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不受理交通事故报案的;超过法定期限不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采取法定措施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的;不对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罚的。 【法律依据】 1、、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 (2000年1月15日)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请示》(黑公明发〔2000〕1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