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借人买车 冤枉惹来8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2021-01-10 12:56:15


身份证被朋友转借给他人登记购买车辆,惹上了赔偿官司。2009年6月,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后,由于逃逸司机无法找到,出借身份证的市民陈某作为“车主”,。
案情回顾 
  2009年6月,市民周某骑摩托车在发展大道被一货车撞倒,货车司机弃车而逃,经医院诊断,周某在车祸中头部和身体多部位损伤和骨折。随后,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周某家人通过交警查到,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陈某,遂将他告上了法庭。
陈某是一名普通工人,从未买过货车,。经家人提醒,陈某才想起曾借自己的身份证给好友王某。陈某随即找到王某,王某承认,在持有陈的身份证期间,另一位朋友向某要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并承诺给好处费,王某就把陈某的身份证给了向某,并收取了向某100元的好处费。
,找到王某和向某。向某称,他只是介绍王某与一货车司机认识,之后再未参与此事。同时,王某也未能提供向某拿走陈某身份证的证据,但他表示交通事故案与自己无关。陈某则辩称,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王某擅自出借自己的身份证给他人办车辆登记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对交警部门做出货车司机负全责的认定予以采信。并认为,此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是登记车主及驾驶员。陈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虽对被登记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这一情况不知情,但在该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已逃逸,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其仍应向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
以案析理
一般而言,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应为同一人,但在本案中,由于出借身份证购车,就出现了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相符的情形。陈某将身份证借给朋友,朋友却将身份证转借给了他人,他人开着用借到的身份证登记的货车撞伤人后逃逸。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在实际车主不明的情形下,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此时有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或觉得无所谓将身份证借给别人,从而引发了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车辆的所有人一般以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人为准,当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车辆驾驶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现驾驶人逃逸,在车辆驾驶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身份无法查明的情况,则只能由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陈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虽对被登记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不知情,但在该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已逃逸,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事实,虽然真正的车主不是陈某,但由于无证据,。
而且,陈某在出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然,将来若查明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和实际车主,陈某也可以向其追偿。
律师提醒身份证不要轻易借人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的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均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出借身份证有可能会导致相应民事赔偿、行政管理包括刑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