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母牛触电死亡诉求赔偿两头牛价案

发布时间:2019-09-08 08:25:15


   潘某母牛触电死亡诉求赔偿两头牛价案 【简要案情】
原告:潘某,某村农民
被告:某通信公司 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5年8月16日,被告电话线杆漏电,将我家两头水牛电死(包括一头母牛和一头未出生的小牛),为此多次找被告赔偿,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赔偿,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两头牛价值8000元。
被告辩称:电话线是弱电,不可能电死牛,我公司不应该赔偿。 【律师代理意见】 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牛确实是电击死亡,因为牛的死亡原因应当由法医或电力管理部门证明,原告没有出示这方面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原告的牛不可能是被告的电话线杆漏电打死的,因为电话线是低压电,仅有48伏,不会对人、畜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3、原告要求赔偿两头牛价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未出生不能称之为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类未出生的胎儿尚不能称之为人,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是孕妇遇难死亡,所需赔偿的也只是孕妇一人而已,不可能按照两人赔偿,何况是一头怀孕的母牛。原告要求按两头牛赔偿,是典型的“鸡生蛋、蛋生鸡”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4、死牛非病亡故,尚有食用价值,所谓母牛的价值,应当减去残值。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事发地点2公里以外,被告的电话线搭挂在供电局的电杆上,电话线和照明电线交会处发现照明电线表皮破损漏电,并依法追加了供电局为被告。:被告为了维护和供电局的友好关系,同意赔偿原告一头水牛价款3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供电局同意被告继续在其电杆上搭挂电话线。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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