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7 11:01:15


交通事故中,完全由于一方违章造成他人损害,而受害一方完全没有责任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违章当事人一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受到多少损失,加害人就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一方违章也包括受害人自己违章,受害人自己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不能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有一个例外,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而机动车无过错的,虽属于受害一方的过错致害,但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10%的损失,但不能超过当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标准;(如果是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所致,则不在赔偿10%之例,机动车一方免责,故意造成自身伤害者自行负担损失。)
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最有特色也是最复杂的问题,是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交通事故责任除上述全部责任之外,还有三种责任划分,即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这种划分是按照加害人和受害人对于造成损害各自原因及违章程度来确定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责任承担损失。对于不完全属于自己的责任致受害人损害,如果责令加害人全部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受害人自己违章,与加害人违章共同造成受害人损害,如果受害人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损失,也有悖于法律公平原则。因此,在造成损害的事实中,如果加害人起主要作用,受害人起次要作用,加害人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双方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起同等作用,就构成同等责任,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一半即可。
(一)优者危险承担原则
优者危险承担原则,也称优者承担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确定交通事故的过失相抵重要原则之一。其含义如,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之优劣等,来区分其危险责任。又如健全之成年人要比幼老残废者优,汽车比行人为优;车辆则以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故由优者来承担危险责任。在过失相抵同等责任中,不考虑优者危险承担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如果考虑这一原则,有学者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加害车辆为四轮车而受害人为步行者为9:1;受害人为脚踏车时为8:2;受害人为机动二轮车时为7:3;受害人为三轮机动车时为6:4。笔者认为按这样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公平。
在混合过错中适用优者危险承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失比例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这一点必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