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精准计算,送给需要法律服务的朋友们

发布时间:2019-08-04 09:54:15


原告李某某主张赔偿的项目、数额及依据

一.医疗费:34110.90元

二.后续治疗费:1987.97元,233.5元 ,计2221.47元

三.误工费:16320元,40元×408天(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

四.护理费:12050元

1,住院期间:50元(二人护理)×74天=3700元。

2,出院至评残之日前:25元(1人护理)×408天=6120元。

五.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元×74天=1110元

六.营养费:15元×408天=6120元

七.残疾赔偿金:3801.8元(2006统计年度数字)×20年=76036元。

八.后期护理费:25.81元×365天×20年=188413元

(计算标准,1承德市区最低工资540元

2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 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用:1200元/辆×30年/每十年更换一次=4800元(参照依据:1《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

2.平均年龄71岁)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38053元(2006年度统计农村生活费2495.3元)

1父,李福荣(生日:1936.9.1),11年,4个抚养人,计6862元

2母,王桂荣(生日:1935.2.15),10年,4个抚养人,计6238

3女,李京晶(生日:1990.10.5),3年,2个抚养人,计3743元

4女,李京蕊(生日:2004.4.9),17年,2个抚养人,计21210

十一.交通费:1381.7元(票据164张)

十二.伤残鉴定费:700元

十三.复印费:28元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计411344元

被告已经支付11100元。

共计400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