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

发布时间:2020-04-26 20:19: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 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胚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